根据《若干规定》要求,交易所需要规范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行为,细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为此,上证所制定了《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格式指引》,规定大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和减持实施情况公告。对《若干规定》明确的股东质押相关要求,上证所此前已经制定发布了专门的公告格式指引。
《预披露格式指引》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二是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应当充分揭示实施减持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减持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重大风险;三是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其一致性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有效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另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沪市共有310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过减持,减持比例仅占其持股总数的3.2%,减持金额仅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78%。即便在6月市场整体异动期间,也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比例也仅占其持股总数的1.26%,减持金额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15%。总的来看,大股东现实减持需求不大,实际减持比例不高,对市场影响有限。
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若干规定》和上证所《预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审慎进行股份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在《若干规定》发布前已经披露减持公告的,也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的要求,相关减持安排与《若干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实施。上证所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力度,对于违反减持预披露或者违规减持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实施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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