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拥有的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且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等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且向公众开放、达到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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