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信息中介属性
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被认为是网贷行业风险暴露频繁的重要原因。《办法》相对应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办法》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做了明确的定义。值得关注的点是,《办法》和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致,明确将网络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同时强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事件频发的当口,《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设立仍给予了宽松的入口。《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未设立注册资本金门槛。
不过,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拍拍贷相关负责人说,虽然《办法》没有注册资本金要求,但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
另外,《办法》指出,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而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而这被认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杨东认为,在缺乏门槛限制的情况下,大量的P2P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运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受到挑战。不仅应当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还应多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
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目前《办法》明确工信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另据消息,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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