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第一,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第二,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第四,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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