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线索对北京雁师同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师同煤)进行立案检查。发现雁师同煤从吉林省某煤炭经销公司取得了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7.8万元,税额合计8.1万元;从吉林省某贸易公司取得了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5.5万元,税额合计7.7万元;从通化某经贸公司取得了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41.9万元,税额合计58.1万元。雁师同煤将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计73.9万元。
税务部门依法对雁师同煤进行处理,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71.13万元,调减留抵2.84万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机关打击买方市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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