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套装盒里的化妆品竟然有3个生产日期
11月6日下午,王女士看到永康市一家商场店庆搞促销,买50克装的某品牌修护霜1瓶、配20克装的洁面乳和18毫升装的活能水各1瓶,这种“买1配2”促销化妆品,每盒只卖98元,比平时只买1瓶50克装修护霜的价格还要便宜。
见此,王女士一口气就买了2盒,花了196元钱。
11月10日,王女士拿出来使用,发现这盒化妆品的4个地方印着3个不同的日期:外包装盒上印着“20160526”;内装50克装修护霜的瓶底印着“20170920”;内装18毫升活能水的瓶身上印着“20170819”;内装20克装的洁面乳的瓶身上印着“20160526”。
“这几个日期是什么日期啊?这些日期为什么会不一样呢?我看不懂了,以前单独买1瓶时,都没有遇到这种情况的。”看着这一连串的日期,王女士表示彻底“懵圈”了,傻傻地不知道该信哪一个。
11月13日,王女士投诉到永康市场监管局,要求商场解释清楚,否则,要求按照《消保法》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赔500元”,即退196元,赔500元,退赔合计696元。
商场称是正品,时间标注也无误
调查中,商场方面解释,包装盒里的三种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就印在相应产品的包装上。
这3个日期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该化妆品是“买1配2”促销装,是临时搭配的。同时商场明确表示,该促销化妆品都是正品,但为了消除投诉顾客心中的疑虑,商场同意退货(返还货款196元),但不同意赔偿5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商品质量合格,应包括商品的内在质量合格和外在标识标注合法两方面,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仅从标识标注方面看,该促销化妆品是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规定的,未发现有明显违法行为。
因为在洁面乳、修护霜和活能水这3样内装化妆品的瓶底(或者瓶身)已经分别标明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2017年9月20日和2017年8月19日的情况下,再在其共同的外包装盒上标明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客观上起到了提醒消费者在2016年5月26日前使用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
调查人员同时表示,如果在三者共同的外包装盒上标明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或者2017年8月19日,性质就不一样,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对限期使用日期作引人误解的标注”的违法行为。
所以,根据目前双方举证和调查情况看,顾客要求商场按照《消保法》规定退赔696元的维权主张,依法不应该予以支持。
“近年来,化妆品消费投诉以反映使用过敏的居多,反映一盒促销化妆品有多个限期使用日期的,还是第一次碰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相关厂商:化妆品日期如何标注有讲究,不能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使用化妆品,特别是购买、使用促销类化妆品时,也要留意一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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