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以来,胡氏兄弟通过强势举牌,现已高居西藏旅游第二大股东之位。在遭遇举牌方的步步紧逼之后,西藏旅的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掀起法律战,试图通过司法渠道守住控股权。
10月12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出《裁定书》,禁止被告胡波、胡彪于本案判决生效前行使,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西藏旅游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等事项。事实上,胡氏兄弟在西藏旅游的股东权利暂被法院冻结,也创造出A股首份禁止股东权利案。
面对此情况,胡波、胡彪不服裁定,向拉萨中院提供1000万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上述裁定书的行为保全。同时,胡氏兄弟申请解除对其持有西藏旅游公开发行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的限制;并解除对西藏旅游配合、接受胡波、胡彪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限制。
胡氏兄弟认为,法院以涉案股权属于效力待定的认定有误,保全裁定会导致未审先判,部分支持了被申请人国风集团的诉请。实际上,裁定的保全范围超出国风集团的诉请范围,且申请保全的担保金1000万元低于股份买入时价值的2.71亿元。
不过,复议后的拉萨中院却认为,关于胡波、胡彪持有超出5%的股份的效力问题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且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作出司法裁决。故此项属于司法未决事项,其效力在无相关机构确认的前提下,应当需进一步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并无不妥。
其次,拉萨中院表示,虽然对胡波、胡彪采取行为保全的法律后果与国风集团的部分诉请相同,但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其中,国风集团的该项诉请是基于法院对诉状的第一项,即宣告二胡持股行为无效的诉请裁决支持的前提下,产生的后一项即禁止两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诉请。而行为保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所采取的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的裁定,该保全裁定无法得出国风集团的诉请必然得到法院支持的结论,因此复议胡氏兄弟的未审先判事由不能够成立。
此外,关于保全超出诉请标的范围的事由,拉萨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的股份是胡波、胡彪持有的超出5%的股份,因两人现有的股东权利是全部股份累计而产生的权利,特别是投票权、提案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均以股份累计持有达到一定比例为条件的,而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时仍是以股份累计持有量来计算表决权。因此胡波、胡彪持有的5%上下的两部分股份具有紧密的联系,保全胡波、胡彪禁止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符合行为保全的立法目的。
基于上述多次因素和多项法规,拉萨中院驳回胡氏兄弟申请,维持原裁定。显然,国风集团与胡氏兄弟双方的股权争夺仍将继续,而证券时报记者也将随时追踪报道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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