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银行工作人员展示人民币、美元。
2015年9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实施备案登记制。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及金融机构外债管理,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
近期,发改委注意到,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发行外债未履行事前备案登记。
为此,发改委提示,企业发行外债应按2044号文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有关律师事务所、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切实配合做好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上述企业应尽快补办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今后工作中,对发行外债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相关企业,将考虑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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