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李国解释称,任何企业都是由不同的自然人去进行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操作。对于其中一些重要的自然人,比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出现的失信行为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甚至有一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在这些不良自然人的主导下产生的。
“所以,如果我们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话,当然也应当对这些自然人进行惩戒,否则我们只是触及皮毛,没有真正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李国称。
李国强调,上述不良自然人可以通过不断地注册众多企业去逃避联合惩戒,即“换马甲”,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这就使惩戒难以奏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把这些重要的自然人作为惩戒的关键人物,不仅要对他进行惩戒,而且今后要长期关注这部分人营商的一些活动,使得这些自然人一旦上了黑名单以后,不仅仅他所处的企业受限,他个人购买机票、出国境也受到限制。”李国称。
“今后(上述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再要注册企业或者是从事别的活动,都成为我们重点管控和监控的对象,真正使得每一个企业的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都首先要从自己做起,从自然人树立起一种崇尚守法诚信的良好道德风尚,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处处体现出一种大家相互信任,和谐共处的氛围。”李国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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