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报表。
2. 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2017年度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并打印《北京市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未按时申报工资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4.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也需要在6月5日至7月25日内到所在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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