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对中医的发展至关重要。近代以来,随着西医的传入,中医的地位不断受到挑战,甚至有存亡之危。1917年,余云岫在《灵素商兑》一书中,就主张“废医存药”。自此以后,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说法和做法一直不断,一有风吹草动就引发存废的争议。鉴于中医的生存环境堪忧,中医学家董建华院士1983年提议中医药立法,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医药的发展空间。
尽管“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被写入了宪法,但由于专门的中医药法迟迟未能出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没有得到明确的一致认可,极大地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具体的医药卫生工作中,“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也未完全落到实处。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以西律中”,中医西化、中药西管,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工作者,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数据显示,2014年获批的501个新药批文中,中药只有11个,仅占2.19%。
某种程度上讲,拥有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才是我们的比较优势。一味地否定中医,等于是从两条腿走路,变成一条腿走路。近年来,中医药界通过持续发挥特色优势,赢得了世界范围的认同。2015年,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屠呦呦因为在中医药学方面的突出贡献,实现中国大陆科学家诺贝尔奖零的突破;在中医药法三审前,现代中药国际化实现重大突破,复方丹参滴丸成为全球首个完成美国药监局Ⅲ期临床试验的复方中药。
立法保护中医药,不只是出于民族情感,更是现实需要。因为,中医药在海外的传播发展,已经对我们在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形成了挑战。国际标准化组织收载针灸针、中药材重金属限量等7个标准;13个中药46个标准被美国药典收载;丹参、三七等66个中药标准收入欧洲药典。再不立法保护中医药,中医药的国际标准都有可能不再是我们说了算,到时候恐怕悔之晚矣。
我们说中医的发展需要立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是要回到过去,而是要在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弘扬中医药,更不排除借鉴西医的科学方法来进一步发展中医药。屠呦呦等科学家的成功证明,中医药是一座有待挖掘的富矿,只要更多有识之士突破学科的成见和偏见,不仅能解决自身发展的难题,还能为人类健康做出更多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正视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把它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题中之义,也是对优秀文明的重要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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