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资源税改革,从税改总体设计上兼顾了理想模式和现实情况。”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6月30日表示,资源税改革首要内容是清费立税,这与此前推进煤炭、稀土等资源税改革一脉相承。
据介绍,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
此外,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张天犁表示,此次改革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的负担,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
此外,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据测算,2015年全国涉煤收费基金比改革前减少366亿元,资源税增加185亿元,“一减一增”算总账,可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约181亿元,煤炭企业资源税费总体负担率由7.95%下降到5.69%,平均吨煤减负4.33元。再如实施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平均税费负担由从量定额时的约每吨10元下降到5.5元,减负效果明显,有效地保障矿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此外,从完善税制角度而言,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这是地方税制新的尝试,也是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据了解,此次资源税改革放权幅度可能是目前在税制方面放权幅度最大的一次。
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要税收来源。地方政府更了解当地资源条件、企业生产经营、市场供求等情况。此次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对今后地方税体系建设做出了新尝试。
记者了解到,资源税立法工作也列入日程,在资源税改取得基本经验和良好效果之后,立法进程有望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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