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去年年初,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了消费者的投诉称,某4S店存在加价提车情形。随后市场稽查局展开调查后发现,该4S店在2014年12月期间分别与13名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所售汽车的车型、颜色、合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市小汽车限购政策出台后,该店却利用消费者急于上牌的心理,强迫消费者购买所谓的万元大礼包或加付现金,否则不予提车。
查实后,稽查局认定该店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没款项合计四十余万元。
原告某4S店不服行政处罚,其自认为属于依法经营,于是向福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S店认为,原告与消费者协商后加价属于合理变更,并不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被告市场稽查局认为,原告在收到合同总款以后,不按合同约定交车,却单方面强迫消费者加价或者购买“大礼包”才能提车,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形。
法院驳回4S店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以后,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却单方面强迫消费者加价或者购买大礼包才能提车,已经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汽车限牌政策的出台并未对原告交付合同标的物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库存成本增加亦不应该由已经签订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来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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