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附则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
《办法》强调,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导本省(区、市)能源发展、核准(审批)能源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各类能源项目均应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
《办法》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经衔接达成一致后,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办法》还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发布实施及修订等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十三五”省级能源规划审批已完成衔接工作。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办法》开展规划预审和批复,同时进一步完善能源规划管理制度,发挥规划导向作用,推动新形势下能源管理方式转变,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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