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称,根据《2015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规定,公布上述名单,各企业可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成品油(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此前,商务部已经公布了《201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此外,201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包括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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