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了合格投资者概念。这是监管层首次明确了P2P行业“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并且在出借人义务中明确规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近两年来,网贷行业快速发展,成为新型理财方式之一。近日,互联网金融平台爱钱进与营销大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AdMaster联合发布了《P2P投资者行为调研白皮书》,对50万样本库中的5000多位泛理财人群(已有理财行为或有潜在理财需求的人群)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尽管P2P理财正日益成为家庭理财的一种方式。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平台跑路,投资人“踩雷”,维权艰难。
不得不承认的是,《办法》的公布将有利于行业规范,也该为投资者敲响警钟——投资人以后不要指望平台兜底风险。据了解,网贷行业的投资人大多属于高风险偏好者。《办法》中“合格投资者”概念的明确意味着监管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要求投资人重视投资风险。
同时,《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是明确网贷行业机构信息中介定位,也是明确投资人风险自担。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也对网贷行业线下手段进行严控。《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除了风控及监管所需的线下手段之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样有利于遏制一些违规企业假借P2P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是重大利好。特别是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大爷大妈”,可以避免被线下销售人员的温情手段“感动”,打开钱袋子,进行投资。此外,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大型社区里的线下门店减少,投资人想投资,必须是纯线上通道。
《办法》还要求平台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核心运营数据、定期披露年度报告,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等。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成为行业大方向。投资者更多地需要了解信息披露中的关键指标,更全面地了解平台。
建议投资人在选择P2P之前,了解自己的风险偏好,风险可承受能力。选择平台时,多比较甄别,牢记小额分散原则,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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