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提出了5条12项切实可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和措施,涵盖了拓宽租赁企业投融资渠道、灵活资金运营、提升业务便利性等多个方面,更加突出了天津的区域优势和政策优势。
租赁行业已成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产业,在天津市形成了非常强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刘通午表示:“我们提出允许区内租赁企业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开展投融资业务;允许区内租赁企业按照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外债资金可实行意愿结汇;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等。这些都是以往所没有的创新政策,突破力度非常大。可以说,这些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地实施,将为天津租赁业进一步快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撑,天津租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另外,《指导意见》中提到,支持自贸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对此,刘通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天津自贸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还待配套细则。他还表示,政策能把这条列入进去就相当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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