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是地方税,本来就归属地方,何来合并之后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一说?其次,这一方案实际源于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物业税改革研究”课题报告,是当年物业税改革论证中曾经提出的“小改”方案。原版的“小改”方案,除了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还要合并一个在2008年已被取消的城市房地产税。
学界当年已经论证过,这个方案只考虑了现实可行性,因为几个税种合并从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和障碍,但这种改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征税对象范围狭窄、计税依据和税负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换句话说,这个方案要想改当年就改了,当年都没动,何必要拖到未来?
事实上,当前房地产税改革中真正的核心,在于沿用至今的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给予免税待遇的“个人所有非营业住房”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取消免税待遇的问题。在房改实施之前,个人自住用房从经济意义上讲是福利品,无法按照市场价值核定税基。房改完成后,尽管税基核定问题已没有障碍,但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平台,对个人自住用房恢复征收房产税依然不可行。
基于此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2013年房地产税改革的提法出现后,政策抓手直接就落在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平台建设上。而按照国土部此前给出的时间表,这一平台在2015年要出台统一登记的配套制度和细则,完成省、市、县三级职能的整合;2016年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和可查询。
换句话说,当下真正在一步步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最终目标已经是个人所有非营业住房最终要取消免税待遇,而不再是其他无关痛痒的小打小闹。因为只有如此,地方税源在未来才能迎来真正的“重要补充”。
这个方向确定后,未来改革中涉及合并同类项的税种,不会只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项,契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也不能置身事外。因为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税,不单是指城镇范围内自住和经营用房的统一,城镇住房和农村住房是否统一也应该考虑在内。因为经过30年的发展,东部沿海几大经济区内农村的城镇化,事实上已经非常充分了。
以上所述几个问题,在理论界和政策界已有相当长时间的讨论和论证,核实难度并不高。虽然大家都清楚,走出当前地方财政面临的困境只能靠改革,但错把冯京当马凉的事情,以后还是不要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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