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P2P不得跨越四道底线
2014-4-22 14:10:23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刘张君表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刘张君介绍说,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同样作为互联网金融形态之一的众筹,在某些方面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着类似的手法。众筹是不是也可能潜藏着非法集资的风险呢?
刘张君表示,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而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他认为,由于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
刘张君强调说,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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