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张先生购买一辆东风牌多用途货车,并与攀枝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车购买合同》。
2015年9月28日,售车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张先生,并提供了该车的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等,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车款,并到相关部门为该车办理了车牌、保险等相关手续。
2015年11月28日,张先生发现该车遥控器无反应,找到该车售后服务4S店维修,却发现该车曾被卖给一个叫杨几什的人,且在2015年9月9日、9月11日、9月18日进行过维修。
发现买到一辆二手车后,张先生联系消协等与售车单位协商解决,面对修车记录等证据,售车单位承认该车在卖给张先生前曾维修的事实,但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在经过多次协调无果后,张先生将售车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售车单位存在欺诈,索赔三倍赔款等。
2016年3月15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攀枝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张先生的确在公司购买了汽车,对于车辆的维修记录,公司认为是对车进行交车前的正常维护,没有卖与他人及维修,不存在欺诈,对张先生诉求三倍赔偿不支持,但同意换车或退车。
庭审中,法院认为张先生所购汽车在销售前曾经销售给他人,且进行过三次维修,售车单位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对该事实或情况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卖车时却未告知消费者,隐瞒了车辆瑕疵,诱使张先生作出错误判断,并以新车价格出售经修复的汽车,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支持张先生三倍赔偿等主张。
在车款认定上,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载,法院认定车辆价款为105800元。
经过审理,3月28日,法院作出审理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售车单位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售车单位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05800元,并赔偿张先生三倍购车款317400元,加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328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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