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方案可能面临终止
3月23日,天目药业公告称,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该事项有可能导致本次重组方案终止,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经申请,公司股票自3月23日起停牌,待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复牌。
根据天目药业此前发布的重组方案,公司拟以22.25元/股非公开发行3404.47万股,并支付现金4.93亿元,合计作价12.5亿元收购科泰生物100%股权;同时拟以不低于22.25元/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9.35亿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拟认购约6亿元,交易完成后其持股比例将由16.77%增至23.95%,进一步巩固控股地位。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3月21日,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短期内无法完成,长城集团与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书》,将长城集团与晁毓星于1月6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予以终止,长城集团不再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天目药业956.79万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97.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
杭州股民打响维权第一枪
除重组或面临流产外,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去年报道的杭州股民起诉天目药业虚假陈述责任一案,已于日前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朱启元律师出庭,被告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江忠皓律师到庭。
本次诉讼是股民向天目药业维权打响的“第一枪”。本次原告紫先生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他在2014年10月29日买入天目药业62900股,买入均价16.99元/股,没到一个月就遇上公司被立案调查,股价下跌遭受损失,根据律师计算,索赔金额为10万余元,希望能打赢官司挽回这些损失。
另外,从本次庭审获悉,开庭时,原告提交身份证明、对账单、处罚决定等八份证据,被告只提交了一份证据处罚事先告知书。
庭审激辩:揭露日是哪一天
厉健告诉记者,这次庭审中,双方对被告构成两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本案不存在系统风险的观点一致,主要争议在于第二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如何确定。
原告认为,第二项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2014年11月27日,即被告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主要理由是: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支持以证监会立案为认定揭露日的标志,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生效判例。
被告认为,第二项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即被告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主要理由是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全国范围,首次被公开揭露”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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