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诉称,2015年1月21日,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为包括黄某在内的安徽某医院10名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业务时,将参保截止时间2014年12月误输入为2141年1月,导致多划入1085132元。
社保中心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正了除黄某之外其余9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但黄某已经于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医疗器械及保健品共消费4万余元,账户余额已经变现,社保中心无法通过行政手段予以一次性追回。因为多次沟通,黄某不愿意退还,社保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月底结算时,安徽某医院一职工反映其医保账户有异常,社保中心扣回了给3名职工多划的医保资金,而包括黄某在内的7人医保个人账户漏纠了。2016年2月14日,黄某因个人社保账户拨付问题到社保中心了解情况,当日,社保中心纠正包括黄某在内的7人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因其他6人未进行消费,错划金额全部划回。由于黄某已经使用医保卡消费4万余元,社保中心在追回剩余款项后,发函要求其退还已经花费的4万余元,但是没有结果。
双方曾协商退款、退货事宜,黄某将两台制氧机(均已使用)、部分药品、面条等交给社保中心。
黄某觉得,划错钱是社保中心的错误,还是自己一年多后主动到社保中心查询时发现的问题,而且社保中心要求返还的数额中包括利息,计算过多。
法院认为,作为管理部门的社保中心有责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步骤向参保人员定期发放。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为包括黄某在内的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业务时,因在电脑错误输入导致1085132元进入个人账户,因此造成了国家的损失,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是社保资金错误划入黄某个人医保账户的原因,所以,社保中心对此负有全部责任,应履行追回社保资金的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社保中心错误划拨至黄某的个人医保账户中的资金是国家的钱,黄某占有或使用这些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黄某应返还错误进入他个人医保账户的资金。
另经双方协商,社保中心接受了黄某返还的两台制氧机、部分药品、面条,因药品和面条的保质期问题及制氧机确已使用,均影响二次销售。法院参考市场价,认定这些物品价值为5000元。因为这些物品已交给社保中心,所以在黄某应返还的数额中扣除,同时纠正了关于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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