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对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加强监管。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据悉,新修订的两个办法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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