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全文如下
一、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企业整合优势资源,扩展发展空间,增强竞争力,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经济开发区采和路1号和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南环路1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其中新增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北京采育基地作为总部基地,进行新产品开发、试制和高端产品的批量生产。利用原有整车车间、电机车间、电池车间、试制车间、实验中心及各类设备,年产2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二是成立青岛分公司,新建青岛莱西基地,进行产品规模化制造。新建总装车间、涂装车间、焊装车间、KD库、能源中心、污水处理站、展示中心等辅助设施,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
四、项目总投资114950万元,其中利用原有资产16672万元,新增投资98278万元。新增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89894万元,铺底流动资金8384万元。新增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71359万元,申请银行贷款26919万元。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议使用国产设备,以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设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青岛分公司莱西生产基地(一期)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289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化基地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审[2012]325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审[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5]347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请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汽车产品公告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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