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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探讨无人机对民航机是否确实存在干扰

运输设备  2017-6-28 11:06:15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无人机

  “我认为,无人机确实干扰了民航机的安全。”

  “我认为,还需要客观探讨无人机对民航机是否确实存在干扰。”

  这一段有分歧的对话,发生于6月22日在深圳市举办的“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上。该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协办。

  近半年来,无人机产业迅速发展,甚至“飞入寻常百姓家”。在贡献高生产总值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争议,如无人机对民航机是否存在干扰?无人机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困境是什么?无人机为何出现多头监管现象?如何有效地对无人机进行规范?如何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为了探讨这些问题,“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召开。此次论坛达成的共识是,我国无人机监管需要统一立法,出台正式、明确的民用无人机监管规定。

  现状:

  产业年增速或超120%


  500家,260亿元。

  这是2016年我国无人机制造企业的数量和其产生的总产值。

  国际数据公司IDC统计发现,2015年我国无人机销售量近10 万台,市场规模近3亿元;2016年达到39万台,预计2019年销量将突破300万台。

  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李群看来,两年后无人机销量突破300万台的可能性非常大。

  他介绍称:“无人机目前具有673亿美元的全球市场规模,有80%源自消费级无人机,全球共200万名从业者、爱好者,且该领域每年以超过120%的速度增长。”

  “按照现在的增速,未来几年无人机会出现井喷式发展。”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吉大鹏说。

  随着无人机潜在应用领域被不断发掘,其在诸如警用安防、国土测绘、影视拍摄、农林植保、行政巡检等方面迅速崭露头角。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李亚凝博士预测:“中国无人机产业发展在未来5年中,硬件产品复合年增长率将超过50%,而软件和服务的增长率则有可能翻番,其全产业市场规模有望攀高至3000亿元左右。”

  根据深圳市海关的统计数据,2017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出口无人机产值达21.7亿元人民币。其中,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的销售额2015年达到64亿元,占深圳海关无人机出口的95%以上。

  分歧:

  无人机是否干扰民航机


  尽管无人机产业近两年来获得迅速发展,但关于无人机是否干扰民航机的争议也此起彼伏。

  2017年5月12日,重庆机场受无人机干扰,造成40余个航班备降,60余个航班取消,140余个航班延误,上万旅客出行受到影响。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4起;2016年,发生23起;2017年,仅上半年就超过了40起。

  云南机场集团法务审计部部长胡新月介绍,以前干扰民航机飞行的多为“疑似无人机”,但云南机场于今年6月首次确认了一起“无人机”干扰民航机案例。

  “所以我认为,无人机确实干扰了民航机的安全。”结合实际案例,胡新月作出了判断。

  与胡新月一样,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法律部高级法律顾问解兴权、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航空律师李志宏也认为,无人机给载人航班带来了干扰。

  不过,大疆公司政策与安全负责人王晓丹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应该客观探讨无人机对民用商业机是否确实存在干扰。

  王晓丹列举了目前国内某些地方对无人机“一刀切”的监管现状,指出某些城市的禁飞区划设不够科学,几乎达到“全城禁飞”。

  她表示,不合理的监管会阻碍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建议用合理“监管”取代“一刀切”政策,探讨“禁飞公告”是否符合上位法、“禁飞公告”的制定权限到底在谁等问题。

  问题:

  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茜认为,不少地方在制定相关规定时,确实几乎实行全面禁飞。

  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为净空保护区。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针对无人机的安全管理办法,在民航管理部门划定的净空保护区之外,划定了更大范围的禁飞区。

  “现在无人机几乎没有地方可以飞。消费无人机这一应用潜力巨大的产业,正面临严峻的形势。如何解决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在确保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空域这一公共资源,是当前无人机立法的重要课题。”陈茜说道。

  因此,王晓丹所提出的——“合理监管”,成为了“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上讨论的焦点。

  目前,我国与无人机相关的规定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

  但这些规定在与会专家看来,仍然存在不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静静表示,目前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规仅限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行政强制效力不足,且现行规定仅各自分别对无人机活动的某一部分作出规定,缺乏全面系统性法规。

  李志宏律师补充分析道,我国现有无人机相关法规还存在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参与性不足、无人机适航性的要求不明确、治理无人机扰航的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解决:

  立法迫在眉睫


  为什么无人机领域的监管会存在这些问题?

  吉大鹏分析道,根本原因是无人机的社会属性突出,难以单独管理,必须协同发力。

  而解兴权则认为,因为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所以应尽快推动无人机立法,同时深入思考无人机对商业航空发生干扰并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以及无人机出了事故如何赔偿等问题。

  那么,如何立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孟庆芬建议,应积极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基础研究,科学划分不同类别的无人机管制,重视立法的协调性。

  以美国对无人机的监管方法为例,在无人机登记方面,重量在250克至25千克的无人机必须进行登记并标记注册码;在操作人员管理方面,要求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操控无人机知识测试,无需取得执照;在无人机运行方面,要求无人机只能在白天飞行,高度不超过400英尺(122米),限速每小时100英里。

  “美国对无人机监管的现行法律均针对25千克以下的无人机。也就是说,25千克以上无人机的法律在全世界尚属空白,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填补这个空白,及早对大型无人机进行立法规制。”吴静静说。

  “此外,民航局应增加制定对无人机生产商的监管制度,确保接入无人机的管控系统正常工作。目前监管属于多头管理,管辖边界模糊,因此应该高位阶立法,厘清执法机构的执法权边界。”吴静静建议道,“目前的共识是非隔离空域内应由民航局进行管辖,隔离空域内由公安机关属地管辖。”

  李志宏认为:“规章制定过程中也应广泛听取生产厂家、运营商、个人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将通用航空分类管理、扩大低空空域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全程安全监管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多管齐下,依法应对无人机扰航行为,如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公示、宣传、警示标志设置,将无人机运行记录纳入诚信管理等。”

  此外,不少与会专家建议,应有效区分无人机与通用航空边界,做好空域规划与空中禁区设置,并确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无人机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组件,确保技术能限制无人机在制定空域运行,并保证无人机的可操纵性和可追踪性,可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有效利用电子围栏,对无人机施行联防联控。

  “无人机治理根本在于源头监管,因此也应积极完善无人机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培训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要求驾驶员必须熟知监管框架和飞行规则,将技术手段与法律相结合,创新监管方式。”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总结道。

 

 

责任编辑:S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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