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北京食药监局有关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要求企业有药学服务人员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北京食药监局要求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根据相关要求,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对于多次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的,其不得评为三类店。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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