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办法》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办法》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二是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三是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四是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五是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当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
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制定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以中国现实国情为基础,认真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一方面,深入总结了前期深圳电网和蒙西、宁夏、安徽、湖北、云南、贵州等省级电网试点的经验,通过边试点、边改革,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办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电网企业监管的经验,多次与美国、英国输配电价监管机构进行交流探讨,形成了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并引入激励性规制理念的现代监管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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