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细节条款出现修订
去年9月,工信部便进行过一轮意见征集。时隔不到一年,工信部再度发布《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相关细节条款进行了修订。
其中,《办法》中提出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分开计算。而在此之前,是采用的最小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30%。而在此之前,要求更为严格,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8%与6%,才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更变
在《办法》出炉之前,外界一直盛传“双轨制”将推迟,以便留给车企更多的准备时间。然而,《办法》再度征求意见,意味着“双轨制”最快在年底实施。
实际上,除了一些细则上有所调整外,《办法》并没有进行较大的修改。《办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同时,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是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2016年度、2017年度,对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不作考核。
车企双积分可以相互抵偿
《办法》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使用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采取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对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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