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发展,实现全市总量调控”。对此,笔者持反对态度,原因有三:
首先,政府很难知道一个地区合适的共享自行车数量是多少。一个地区到底有多少人需要使用共享自行车出行?到底能够容纳多少共享自行车运营,是一个很难事先掌握的数据。这跟共享自行车的价格、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和其他交通方式发展状况、大气污染情况、公民对于自行车使用的热情、其他基础设施比如道路对自行车驾驶者的友好程度都有关,而且是动态的。
根据北京市交委的信息,当前北京市共享自行车共有70万辆。那么70万辆是多了还是少了?当前共享自行车出现的问题是不是自行车太多导致的?今后是否还会出现共享自行车使用者井喷的局面(比如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效果会不会导致更多人使用自行车出行),都很难预料。因此,贸然事先设定数量管制,只有两个后果:其一是设定的总量上限很高,不起约束作用;其二是设定的总量上限无法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导致共享自行车供不应求,出现“找车难”的局面。
其次,设定数量管制会遏制市场竞争,甚至变相造成垄断,对新进共享自行车企业非常不利。目前看,不知道数量管制的“指标”是否和特定企业挂钩。比如设定北京市最高100万辆,那么是不是到了100万辆上限就不允许任何企业投放共享自行车了呢?如果是这样的话,现有的两家主要共享自行车企业短时间就能把“指标”用完,然后就成了行政垄断企业,其他新进入企业很难进入共享自行车市场,因为“指标”不够了。
或者是和特定企业挂钩,比如设定北京市最高100万辆共享自行车,其中甲乙两家巨头各40万辆指标,其他企业20万辆指标?这样的话等于通过行政力量将市场格局“冷冻”,市场活力大幅降低。再或者是现有70万辆共享自行车还保存,新增指标拍卖?看谁表现好给谁?申请审批制度?这就把共享自行车牌照搞成了一种特殊资源,大幅增加市场成本,而这这些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承担。
最后,对共享自行车设定数量管制解决不了问题。共享自行车当前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乱摆乱放、占到堵路等。对于这些问题,数量管制的效果很差,关键是对乱摆乱放、占到堵路等行为进行规范、处罚。假设北京市只有30万辆共享自行车,难道就不会乱摆乱放、占到堵路?没有针对行为的有效规范管理,就算只有30万辆共享自行车也会严重影响城市交通。
共享自行车是科技进步改善城市生活的有一个鲜活案例,也是考验城市治理水平的新课题。对于这个新生事物,政府应当努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一方面促进共享自行车市场的公平竞争、充分竞争,最大限度发挥共享自行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与平台合作,努力减少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对原有城市秩序的不利影响。这个过程是一个比较精细,也比较辛苦的过程,需要广大市民、相关企业共同参与,也需要政府具有较高的治理能力。城市治理往往面临“手心手背都是肉”式的权衡性选择,对此简单采用数量管制这种效果不明显、但副作用很大的“猛药”,实际上是一种懒政,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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