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指出,各地方城市政府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对车籍限制成为标配,过高的限制标准可能窒息网约车的发展。
4月1日,北京网约车实施细则的落地又有实质性推进。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宣布从4月1日起在全北京范围内停止向非京牌车辆派单。滴滴这一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北京市网约车细则中“京籍京牌”的规定。
针对网约车新政的讨论,各方观点纷繁复杂,但掩盖不住最朴素的法治观念:行政权力对于市场行为的介入必须存在充分的理由,而权力的行使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为限。一项政策只有经受得住合法性和基础性的质疑,才能够真正令人信服,政府长期而持续的公信力亦由此而生,扎根人心。
网约车规模的迅速发展,恰恰是通过市场的力量展现了其满足出行需求的明显效果。而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的一种重要工具,出行安全和服务品质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核心问题。
陌生司机会不会是坏人?开车是否安全?是否认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围绕这些人们共同关心的问题,网约车公司通过司机资质审核、乘客评分机制、购买保险、平台分担责任等机制,尽力打消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在有人担忧仅靠网约车公司和市场的力量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产生了政府监管介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网约车的管制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是新鲜事。在国外允许“约租车”经营的地区中,主要规制目标不在于“约租车”经营企业本身,而是针对“约租车”从业者的审查和对相关保险条例的补充。
例如,美国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 2013年定义了一个名为网络运输公司(TNCs) 的新汽车运营商分类。根据新的定义和规则,从事网络运输运营的公司必须从公共事业委员会取得营业执照,严格审核司机的违法犯罪背景,提供司机培训项目,对酒驾、毒驾等保持零容忍态度,并且为车辆、司机和乘客购买一定额度的意外保险,要求为每次事故保证至少100万美元事故保险。此外,芝加哥的地方条例也要求“约租车”公司提供每车100万美元的商业责任险,并且为司机从接单后直到行程结束这段时间提供100万美元的保险。
大部分欧美国家针对“约租车”甚至是“巡游制出租车”的规制,整体趋势都是放松数量规制,同时把重点放到关注质量规制的作用方面。
质量规制的对象一般涵盖车辆、司机和车辆实际所有者三个方面。车辆方面,通常包含乘客空间、最小发动机功率、车龄、排放量、安全检查(通常比私家车更频繁)等方面的要求; 司机方面,往往包含犯罪背景检查,体格检查,最低驾驶年龄和所经营地域知识考察; 对于出租车所有者,会有为车辆购买综合保险等要求。
从政府监管模式方面,很多国家和地区倾向于国家监管平台,由平台来落实具体监管的模式。例如伦敦政府对网约车平台采取开放政策,不直接限制网约车数量和价格,而平台则对司机存在很强的约束,要求司机无犯罪记录,并购买500万英镑的商业保险。
反观我国目前多个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监管政策,却被认为带有很强的“限制数量”特点。对于司机的监管,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从驾驶安全角度出发,考察司机的犯罪记录、驾驶年限、违章记录、年龄以及身体情况等。但以京沪为代表的地方网约车政策都要求本市户籍。
以户口区分的方式,除了人为限制司机数量,并没有能够证明更强的合理性,政府没有出具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本地户籍的司机会比外地司机更安全驾驶。以车辆登记地来划分的标准,在京沪等地限制车牌数量的背景下,就具有了更加明显的“限制数量”特点。
以户籍为典型代表的管制思路,是多年以来地方政府最为简便易行与行之有效的管制方式,因户籍而产生的种种倾向性政策,也使得户口越来越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但是以户籍为依据而行使的行政权力,往往在合理性和必要性方面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
单纯“限制数量”的政策,或许可以在缓解交通拥堵和纾解环境压力方面找到理由。但政府十分必要给出更加令人心悦诚服的实证数据来证明这一点,而不仅是一个含糊其辞的可能性。
如果政府经过充分调研,全面剔除其他变量后,能够有证据证明网约车的存在的确比传统出租车时代明显加剧了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这样,以“限制数量”为依据的行政决策,才能更大程度上获得合法性。
网约车通过互联网的力量、共享观念和市场机制,为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正面效益。正如波斯纳法官在其关于网约车的著名判决中所说:“如果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获得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新生事物排除在自己的市场之外,那么经济发展将可能停滞。我们可能就不会有出租车,而只有马车;不会有电话,而只有电报;不会有计算机,而只有计算尺。”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政府行使权力已经有可能,也有必要借助新技术,实现更加精细化、透明化、人性化的决策与执行,进而确保权力“公器”真正为公共利益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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