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成表示,发展互联网众筹,对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互联网+”行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小微企业是承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主体,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和调整的重要驱动力,其自身发展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其成长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形势下,及时便捷地筹集低成本的股权资本已成为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类企业获得成功必须下好的一盘棋。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出现,能够促成社会资本与创新创业企业形成直接对接,缓解企业在成长初期所面临的融资压力。
互联网众筹之所以能够有效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黄运成认为“是与其自身的特征、功能和市场定位密不可分的。”
第一,互联网众筹,是众筹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的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能够极大地降低企业融资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第二,互联网众筹模式的进一步探索与发展,能够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满足不同层次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企业在创业创新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极大的融资压力,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将打破资本市场目前的结构瓶颈,把金融服务直接作用于数量最广大的创业创新实体上,满足其融资需求,从而真正实现实体经济整体的结构转型和调整的目的。
第三,互联网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常态的经济形势下,“两多两难”现象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金融创新的不足;另一方面是金融体制和制度的障碍。互联网众筹模式的探索与发展,正是对传统金融体制的突破,并能够改善金融产品创新不足、资金供需双方不能有效匹配的困境。因此,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完善了现有的资本市场结构。
“要实现互联网众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好市场运作、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管控市场风险是重中之重。”黄运成说。
此外,黄运成称,互联网众筹市场的发展,首先要以诚信为本,披露和揭示真实关键的信息,包括主要发起人、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等。要防止有人搞信用赌博,以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情况发生;其次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寻找和引导合适的主体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投资,要告诉投资者,众筹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同时,要设计好合理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指标,确立和完善众筹平台的行业自律规范和风险管控标准。
“总之,从众筹发展的国际经验看,小额、大众、公开是一个重要原则。”黄运成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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