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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贷经理造阴阳合同 违规放贷7000万

2015-9-10 9:00:29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贷款衍生出来的两份金额不一的担保合同,平安银行存档的担保合同金额是4600万,而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则称该合同系姚杰伪造,三杉公司留存的担保合同金额只有2600万。

 

  姚杰,1982年生人,原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的信贷客户经理,2014年8月14日因被指控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逮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刑初字第719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姚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但此案尚在上诉阶段。

  事情的起因是2012年姚杰经手发放的一笔贷款。

  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贷款衍生出来的两份金额不一的担保合同,平安银行存档的担保合同金额是4600万,而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则称该合同系姚杰伪造,三杉公司留存的担保合同金额只有2600万。

  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前些年属银行业不良高发的重灾区,各大商业银行的温州地区负责人也已更换了一大拨。在实体经济疲软和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企的大环境下,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博弈不断升级,在此大背景下姚杰案无疑对于各方都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

  “阴阳”担保合同

  2011年秋季,温州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乃至断裂,爆发了局部的金融风波。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此案的风波起于2012年2月,温州市锦泰光学有限公司(现为温州锦泰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为温州锦泰集团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此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分别于2012年3月、5月、6月和8月向锦泰合计发放了共7000万元贷款,姚杰为经办的信贷客户经理,至案发,该贷款至今未能收回。

  温州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初,平安银行(原为深圳发展银行)温州龙湾区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姚杰在办理温州市锦泰光学贷款业务中需要锦泰提供担保,而锦泰除了提供房产担保之外,温州三杉公司也同意为锦泰保证担保2600万元。

  起诉书指控,姚杰在2012年2月6日向三杉公司确认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后,又以需要空白合同备用为由索取了盖有三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股东大会决议。

  起诉书指控而后,姚杰未经担保人三杉公司同意,擅自将担保金额2600万元篡改为4600万元,并将篡改后的担保金额4600万填进空白的担保合同和股东大会决议。然后手写了一份担保金额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加上最后一页盖有三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拼凑成为一份担保合同传真给三杉公司。

  此外,温州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还指控,姚杰未能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审慎审查信贷资料,没有审核出贷款企业锦泰的诉讼纠纷情况,以及锦泰法人董某提供的抵押物房产已经在2012年4月被法院冻结。

  针对这一关键情节,姚杰辩解称,与三杉公司约定的担保金额为4600万,其没有签订空白合同,没有篡改合同。而且,他当时也通过“浙江法院网”查询过,并没有查询到锦泰公司的诉讼纠纷。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他仅对贸易合同进行审核,无需实际查看货物;董某的房产并非是抵押物,无需核实;此外,姚杰还否认了伪造三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指控。综上,他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犯罪VS违规

  姚杰一审的辩护人项建挺提出,公诉机关关于姚杰拼凑了2600万的保证合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系传真件,出处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为免除担保责任而自编自导的可能性。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传真件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姚杰书写,无法证明该件系姚杰传真或者姚杰让他人传真,无法证明传真的即为本案的2600万元保证合同。

  项建挺还提出,姚杰承认在2012年2月曾书写错误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随手放在一旁未使用、盖章,传真件2600万元的合同版本为2012年5月14日使用,故该传真件不是姚杰书写。姚杰在录音中承认其让银行其它工作人员传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三杉光学公司故意设置陷阱诱导,以及姚杰担心三杉光学员工受责而主动承责所致。

  项建挺提出,书证4600万元保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伪造,从三杉光学提供的第二次声明书,可以证明其已经明知担保为4600万元仍出具声明书愿意为锦泰公司担保,说明对担保金额4600万元无异议。

  此外,有无涉及诉讼,银行方面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网、银行征信系统调查,而没有到法院直接调查,是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企业完全可能在其它法院被起诉,信息不齐。

  而关于贷款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姚杰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方式进行了尽职调查,付款也是直接付给合同相对方,故项建挺提出姚杰已经尽了尽职和审慎的调查职责。

  同时,姚杰一审的辩护人盛少林也提出,刑法中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都不属于国家规定,公诉机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的“其它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杉公司法人吕某的证言,三杉公司在2012年8月初就已经得知其担保金额为4600万元,但是考虑到银行处于强势,而企业处于弱势一方,报案压力大。并且姚杰表示董某已经有房产抵押承诺给银行,并会很快将担保金额恢复回2600万元,所以当时没有选择报案。

  一直到2012年11月份,三杉发现前述房产已经早在2012年9月份被董某转让给他人,故认为姚杰涉嫌与董某串通篡改担保金额,才来公安机关报案。

  而对姚杰不利的证据还包括,公安机关从三杉公司处接收的谈话录音显示,谈话过程中姚杰承认三杉公司收到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传真件系姚杰叫他人传真的,出现2600万元和4600万元两个担保合同的责任在姚杰等。该录音经鉴定是姚杰本人所说,也未发现被剪辑。

  法院最后认定,姚杰利用客户信任,签订空白担保合同,篡改双方口头约定的担保金额;又违反国家规定,在授信、贷款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的相关资料,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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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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