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两边市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有意在香港出售的内地基金需满足的要求包括基金是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运作;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须已成立一年以上;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及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中国证监会解释指出,初期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暂不纳入互认范围,内地互认基金若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基金管理人需要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履行适当程序并报备中国证监会。
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而香港一般不收或收取固定赎回费用,对于这一差异,中国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中国证监会指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销售机构也可以向其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
同样,有意在内地市场出售的香港基金需满足几方面要求,即在香港注册的公募基金(即持有证监会九号牌),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港元;不得以中国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及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不得超过50%。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细节解释进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请资产规模是指基金在申请试点时的规模。同时,在基金互认初期,中国证监会将不会限制每家基金申请互认基金的数量,原则上满足条件均可申请。
在具体申购、赎回方面,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此外,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由于基金互认计划要求香港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比不得超过50%,中国证监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披露。若超过50%,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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