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宁波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至此,在坊间流传月余的“公转商”终于揭开面纱,现开始意见征求。
即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一旦通过,“公转商”的政策将于下月1日开始施行。
所谓“公转商”,是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实行“公转商”呢?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在90%以上时,应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均可以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在风险控制上,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贷款,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项下的房屋抵押权人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
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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