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省际城市间住房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在数据上互通、服务上互助、政策上互惠,并实现跨省异地贷款。“中三角”城市职工将直接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便利。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异地转移互认
当职工在“中三角”城市之间有工作调动,职工可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明确提出,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从异地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这样使得原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随着职工工作调动而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年限、金额可以与本地缴存年限、金额累计使用,实现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异地互认。
职工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还合理放宽了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
在“中三角”城市范围内,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在户籍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如果没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购房款或偿还商业贷款(而以前职工只有在缴存地购房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三角”城市职工在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职工只需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证明,就可以视同户籍地缴存职工,按照当地的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湖北省住建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童纯跃表示,三省所有城市实行住房公积金互认,这有利于“中三角”城市之间人才的自由流动,支持区域内职工多元化的购房消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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