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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办:深圳汽车限购符合规定

2015/1/30 16:37:03  三胜产业研究中心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突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实行小汽车限购和限外方案。公民顾大松认为《通告》违法,并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广东省法制办依法撤销《通告》,并提交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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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广东省法制办获悉,针对公民顾大松提交的质疑并要求撤销深圳市小汽车“限购令”的建议书,广东省法制办已经正式启动审查程序,并将建议书转给深圳市政府,待听取后者意见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今天(30日)上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息称,广东省法制办复函确认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并晒出了复函全文。广东省法制办新闻发言人也向南都记者确认了这份复函的真实性。顾大松表示,个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意见的行动就此结束,不过仍会继续开展停车治理等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的市场机制与法治方式研究。

  根据该复函,1月26日,广东省法制办复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该办认为《通告》符合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三、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情况工作报告的决议》规定:“会议同意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责任编辑:Swj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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