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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或明年实施 多套房产恐发愁

2015-1-19 11:46:43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各界对于征收房产税特别关注。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许善达在和讯“财经中国2014年会”上透露,房产税目前在全国人大的研究之中,现在还没有到起草阶段,也没有到征求意见阶段,当然也没有进入立法程序,具体时间暂未可知。即使征收,其对整个收入的影响是很小的。

 

  最快到2016年,拥有多套商品房的普通人,恐怕就要发愁手中的房产如何交税了,此前这都只是传闻。

  而那些火电厂、化工企业、制药公司,以及大多数煤矿、铁矿的老板们,同样要开始为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水、废气甚至噪音而“名正言顺”地纳税。以往他们也交钱,不过名目是“排污费”。

  那些大家伙们——来往于中国国境线上的大型船舶,它们从1952年就开始按吨位缴纳的那些税,明年可能由从海关总署当时制定的一纸暂行办法,升级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单行税法。

  还有烟叶税,作为2006年所有与农业相关的税被取消后的唯一幸存者,届时也将告别暂行条例,晋身入法。

  到2020年,或许现行18个税种将变成20个,不过绝大部分税种的名目、税率、征收范围将由正式法律规定。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财政部已就财税立法的问题提出安排,在考虑财税改革进度和立法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将立法项目分为了近期、中期和长期项目。

  其中,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等的立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修订、政府和企业合作(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立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等,属于近期项目。

  18个税种

  地方财政部门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按照财政部的安排,近期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成熟,已开展调研和起草,力争2016年前颁布实施的项目。

  而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属于中期项目,此外,中期立法项目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制定等。而与预算法处于同等地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属于长期项目。“新开征的税种,要先立法再开征,比如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而现有的如增值税,会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明年开始制定单行税法。因此,2015年、2016年将是税收立法的高峰期。”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近期项目

  “立法是一个法律级次提升的问题,法律法规的级次由高到底,分别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的人大或政府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曾在财政部供职过的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表示。

  中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在内的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据了解,财政部安排的近期立法项目,涉及上述现行税种的是烟叶税和船舶吨税,其他如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都属于新设税种。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2014年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牵头启动。

  “房地产税立法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即将各类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制定科学有效的计税依据,设定合理规范的房地产税减免范围,强化房地产税征收的执法保障,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利益,在确定适用税率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等。”上述财税专家表示。

  他认为,在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应该会被废止,房地产相关的契税也会进行改革,土地增值税会被逐步取消,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会被废止。

  不过,王冬生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房地产税和土增税不是一回事,房地产税是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土增税是流转税,在流通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类似于对房地产征收的消费税。因此,他认为,房地产业在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应该取消土地增值税,值得研究,“对增值额超过一定幅度的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是发挥一种特殊调节作用”。

  新设税种还有环境保护税,即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强制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目前税法草案已由财政部牵头、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参与起草完毕,条件成熟时,会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船舶吨税和烟叶税属于已有税种,分别由1952年海关总署的相关暂行办法和2006年的相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除此之外,《税收征管法》修订、政府和企业合作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在近期立法计划当中。

  “税收征管法今年下半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今年通过的可能性不大。”施政文对经济观察报说。

  现行大多数税种的立法计划,被归入了中期项目,即根据财税改革的总体安排,在具体改革措施平稳推进的基础上,抓紧启动立法工作,力争2020年前颁布实施的项目。不过施正文认为,到2020年,这些中、近期立法计划全部变成实体税收法律也不太可能,其中主要的几个大税种,比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可能仍在立法过程中。

  远期项目

  上述近期和中期项目只是一个开始,财政部还在进行长期立法项目的规划。

  所谓长期项目,是指涉及财政体制整体框架,事关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完整性,需要进行长期、深入调查研究的项目。比如“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与“预算法”一起被看做现代财政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之一,属于财政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正文告诉经济观察报,最近的《立法法》修正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了新的更为明确的表述,包括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在内的财政基本法立法,也开始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

  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2014年1月初,财政部预算司召集相关专家开会,专门研究“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划分”,两天的会议中,专家被分为四个组,经济学两个、法学一个、政治学一个,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应该是预算法的再细化,预算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实施分税制,但中央和地方收入怎么划分,事权怎么划分,财政关系不够规范化,中央看地方有钱,中央的钱给哪里又太随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此也早有认识。2014年他曾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认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划分,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决策、监督机制等。“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解决上下级责权的划分问题,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连条例也没有。在收入方面,中央和地方之间有规则,但是规则没有上升到法律方面,特别是共享税的划分,基本是国务院一个文件就定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表示。

  “全国人大非常支持财政基本法。”施正文对经济观察报说,财政基本法是财税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的是最根本的问题,是宪法性问题,为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石。其中,预算法考虑的是财政里面预算的问题。

 

  今年是财税制度改革比较关键的一年,工作量非常大,非常艰巨。其中,最重要的是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同时消费税划归地方,调整中央、地方新的分税,改成新的架构。营改增从2012年在上海开始试点,三年加在一起减了不到四千亿。如果按照财政部的测算,全部营改增到位要减9000亿。已经减了3000多亿,那就是还有5000多亿。

  他强调,目前已经不能在现行分税制的格局下再推进营改增。换句话说,要同时改革分税制,要解决把地方营业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没有了以后,如何保证地方占总收入50%,让地方税有一个主体税种的问题。有很多建议,现在总体采纳的建议,还没有公布,就是把现在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已经在零售环节征收的车辆购置税,把这两个税加在一起,1.1万多亿划到零售环节,消费税生产批发转到零售环节,划给地方,这样加在一起,给地方弥补1万亿出头的主体税种来替代。对冲由于再进一步的营业税改增值税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

  而且伴随把这个税划给地方,同时现在营改增是百分之百地归地方了,要把这个改成统一的分成制,因为一个税两种分成制度肯定很难运作,这里有增值税的规范化。这个改革是现在深化税制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其它那四种,资源税现在有的从价、从量,调整点收入,还有个人所得税,大家反映比较多的工薪所得税比较多。还有环境保护税,包括房地产税,这几个税种即使改革出台,它对整个收入的影响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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