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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正酝酿“税收法定” 路线图已明确

2014/12/29 9:06:03  三胜产业研究中心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在中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这种现状一直为学界所诟病。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上述要求,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应首先完善宪法,补充和完善宪法中的税收条款。

 

  税收法定路线图已明确:征收新税种应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现行税种也将陆续或直接上升为法律;网络安全立法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人大代表在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中提出的建议,今后立法工作中将认真研究。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议期间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披露上述内容。

  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5日在京召开。

  
  税收法定

  增值税法等已列入立法规划


  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制定了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说,赵冬苓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对现行的15个税收条例制定出上升为法律的路线图、时间表。

  报告称,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初步考虑,今后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制定税收法律。现行由有关税收暂行条例规范的税种,涉及税制改革的,可在改革过程中先对相关税收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在改革完成后再上升为法律。

  目前,法律委员会正在研究拟订将现行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的计划安排。
  
  差额选举

  议案建议明确正职差额选举


  报告介绍,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共3件,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选举有关机关正职负责人以及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补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等。

  根据现行组织法,地方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正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正职时,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专家介绍,实践中,很多地方在选举正职时选择采取等额选举,极少进行差额选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修改地方组织法的问题。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

  网络安全

  正对网络安全立法进行论证


  报告称,关于网络方面立法的议案共有8件,包括建议制定网络安全或网络管理方面法律,确立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对信息内容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报告介绍,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已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会同有关方面,对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思路、主要问题等进行论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

 

  税收法定是税制改革必然要求

  税收作为和人民财产权直接相关的重大制度,本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制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也在法律保留条款中特别提到“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予以规定,但其仅就“基本制度”而言,也为其他有立法权限的部门,尤其是行政部门,行使立税权留下了制度缺口。

  事实上,行政立法在税制领域本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权宜之计,是人大“授权立法”。这种“授权立法”仅具过渡性,既体现为所立税种的过渡,也应体现为行政立税权本身的过渡。可是,经过行政立税的多年“积淀”,我国税法体系已经出现了头重脚轻、本末倒置的态势。行政立税不仅在税种数量上“占优”,更逐显常态化、固定化。

  行政立税权过于膨胀带来多方面不良影响。首先,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级次不高,使税制丧失稳定性、系统性、统一性。其次,使得税收行政权力异化成为可能,因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税收甚至异化为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开打“价格战”的筹码。再者,行政机关有着既当立法者又当执法者的“瓜田李下”,即使合理立税,也稀释了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次立法法修改,拟明确税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将堵住行政立税的制度缺口,这正是立税权法律行使、税收法定的应然回归。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将面临重大改革,这既包括新税种的立法确认,也包括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旧存税种予以追认、修改、整合,真正建立起具备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公平功能的统一、科学税制。

 

 

    责任编辑:Swj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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