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入网食品应有经营许可证
2014-12-24 9:49:28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网络食品安全、土特产食品、食品广告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委员建议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许可。
此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税收法定、授权立法、部门立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代表建议将税收立废的权力收归全国人大,并制定时间表公布各个税种的立法规划。
食品安全法
入网食品应有经营许可证
在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食品现在问题也很大,草案二审稿只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作出了规定,但对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作规定,建议增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委员表示,这就是说,凡是在网上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有实体店,而这个实体店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法生产经营的要求取得许可证,才能到网上卖。在此基础上,再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还有委员提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希望在附则里对此定义。现在依据专家解释,淘宝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而微信、微博则不算,以什么标准来划分需要在附则里给出一个定义,即什么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学生幼儿餐实行专人试餐
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该受罚。对此,陈光国委员提出,还应该加上“上述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也应该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该委员提出,二审稿对集中用餐单位进行了明确,如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船舶航运也是一个集中用餐的单位,船舶航运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食品安全法中作出规定。
此外,董中原委员明确提出,应明确规定“学校、托幼机构”除查验食品安全外,在学生和幼儿用餐之前应当实行专人试餐制度。
土特产限在许可区域销售
草案二审稿对于特殊食品只是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土特产也应属于特殊食品,还有是进口食品、新生产的食品、恢复再生产的食品,是否都应该放在特殊食品中,要分层讲清楚。
另外,建议草案规定“土特产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按照科学健康的要求,改进传统工艺”。该委员解释称,现在很多土特产的传统工艺是非常落后、不科学的,但是人民群众又非常喜爱,作为食品安全法来讲,应该有一个引导,土特产的生产经营应该按照科学健康的要求改进传统工艺,并获得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此外,土特产还应纳入本区域食品监管部门风险监测,并限在许可区域内销售。
规范野菜等高危食品使用
对于食品的监管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对此,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首先要进行食品的分类,再制定相应的标准,比如哪些是大众食品(普通食品)?哪些是特殊食品?哪些是添加食品?都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此外,对于土特产、野菜等也需要进行分类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提出,食品安全标准应强制执行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除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他认为,允许地方与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实际上把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混淆在一起,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允许地方和企业去定。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高危食品的界定和监管工作。他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很多是因为高危食品造成的,例如,学校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中,因为食用山野菜等食物造成的情况比较多,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确定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事故调查情况确定适合本地区饮食习惯的高危食品目录和禁用范围,从而规范本地区高危食品的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应严格规定
信春鹰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原有法律对食品广告有严格的规定,明确“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但实践中,电视台的很多食品广告,都以各种直接的或隐讳的方式宣传食品的功能,“绝对不是说吃这个可以顶饿,一定说它是有其他功效的”。
信春鹰举例称,现在广泛做的猴菇饼干广告,其中就用了“养胃”这两个字,它的价格是其他同类饼干的若干倍,而且该饼干药店和食品店均在卖。
对此,信春鹰建议综合考虑食品广告的特殊性,对食品广告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立法法
制定税法规划废除各类试点
立法法二次审议稿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提出,建议授权除外的事项应加上税收。
他认为,税收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公民。现在全国有18种税收,只有3种是人大立法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另外还有一部分税收征管法也是人大立法,但不涉及具体的税种,其余的15种都是国务院以暂行的条例和试点的方式推出来的,许多税种税率的调整往往也是由政府具体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一个红头文件就决定了政策。没有经过听证,发布通知即成了一种市场调节的手段。
陈泽民以最近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为例,他提出,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国内趁机加税,有关单位连着发了两个通知税率涨了两次,老百姓反应十分强烈。
针对这些情况,他提出是时候要把税收的权力收回到全国人大。建议把税收法治的原则制定一个时间表,将各个税种的立法规划列出,尽快废除各类税收的暂行条例和试点条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相关的法律。
人大主导立法防止“部门化”
辜胜阻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行政体制中有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争权诿责,碰到权力都打“篮球”去抢;碰到责任都打“排球”往外推。到底由谁来主导立法?建议把人大主导立法的思想吸纳进来,然后明确提出防止立法部门化。
他认为,现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要防止部门利益的法定化、防止部门在立法问题上争权。
在立法问题上谁主导立法的问题可能是立法法中很关键的问题,是由行政部门主导还是人大主导?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谁能够主导,谁的意见起到主导作用,立法法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明确军事行政法规有关内容
邓昌友委员建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范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有关问题。
邓昌友表示,军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的形式颁发。比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都如此。军事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发布的。比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等。
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许多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现行立法法没有明确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有关问题,致使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缺乏立法的法律依据,亟待在立法法中来解决这一重大问题。
所以,邓昌友建议在这次修正案当中,对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立法重要历程回顾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
2009年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国务院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3年
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在二审修订时有哪些新变化?
【关键词:食品贮存运输】
二审稿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一句话解读】食品网购日渐火爆,对这些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一句话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
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
【关键词:农药】
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一句话解读】剧毒、高毒农药尚有市场,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的使用将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严格限定。
【关键词:保健食品】
二审稿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句话解读】“极草”被曝“虫草素含量为零”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法律终于将有针对性条款,明确保健品原料用量要求,这将有效防止无德厂商“忽悠”消费者。
【关键词:媒体责任】
二审稿删去一审稿中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读】法律允许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更快做出反应,但“纸馅包子”这样的报道还是不出为妙。
【关键词:法律责任】
二审稿规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
【一句话解读】“舌尖上的安全”责任重大,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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