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1月2日召开的自治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宁夏自治区将从2018年起提高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对机构供养孤儿、父母双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分别参照上一年度比上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量的80%、60%、50%进行调整,分别由每人每月1000元、700元、500元提高至1048.9元、736.6元、530.5元。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宁夏自治区困境儿童分为四类: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意见》决定扩大困境儿童的保障范围,将父母双方重残、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养育津贴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标准执行。下调重病、重残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至3000元,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
全面落实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一补”政策,探索推进残疾儿童15年免费教育,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应纳入随班就读,重度残疾的要实行送教上门,生均公用费用不低于6000元。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办法。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确保流浪儿童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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