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全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意见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意见明确,各地要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是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重点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是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要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定价方式,国家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地方确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到2016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四是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控制。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五是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同时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关的衔接工作。
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确保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改革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采取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一是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一部分,并采取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
二是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最终实现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基本理顺的目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对于如何确保改革后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该负责人指出,意见坚持“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实施以下几项配套保障措施。一是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服务价格的部分,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以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以确保医药费用总量维持平衡。
二是与医保支付政策进行配套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上不会增加。
三是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早在2015年10月,卫计委等五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建立医疗费用监测和考核机制。
此外,意见还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改革,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要一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同时支持和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建立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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