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颇为引人关注的修改细节是:两个地方虽然在产假天数的调整上不一致,但这个方面是一致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性均可享受护理假15天。再去打量此前那些已经对计生条例作出调整的省份,几乎都明确了男性的护理假。
虽然这些细节还只在“拟定”中,但不妨碍从中看到让人欣喜的变化,尤其是在护理假上。纵观此前全国人大未修订相关条例之前的内容,男性要享受护理假,均必须符合晚育条件,有些地方甚至还附加了“接受节育手术”的条件。由此看来,护理假更像是特定条件下的福利优惠,虽然因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着其合理性,但是,其局限性显而易见——既忽视了男性作为个体的基本需求,也与现代化社会保障的趋势不符。
而从湖南的条例草案来看,护理假显然是一次华丽的转身,从此前的福利优惠变身为普适的社会福祉。之所以说是华丽转身,乃是在于从优惠到福祉,不仅是条例内容的修改,更是彰显权利本色的回归,更确切地说,是生育权的回归。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所保护。生育权的具体内容可谓丰富,而其中尤为关键的,便是男女在此权利上的共有。换句话说,即便生育因为性别差异,存在分工不同,但不能否定男性生育权的存在——通过假期的法定赋予,让男性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对女性的护理,既是对丈夫的家庭义务设定,也是个体生育权利的实现。
而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对男方护理假的统一法定,强化男性在生育权中的责任担当,本身就体现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同样也是对女性生育权的强化。
由护理假而及生育权的实现,最终目的仍在于社会福祉的实现。护理假的普适性,不仅为男性对女性特殊时期进行照顾创造了条件,更能促进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如此,无论是从个体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都是值得珍视的福祉改进。
当然,对公共政策的打量,都必须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中。男性护理假,无论是作为有限制的福利优惠,还是作为普适的社会福祉,它都映射出现代社会阔步向前的历史进程,比如此次修改中湖南参考了部分外省规定以及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而江苏方面也广泛听取了民意,充分体现“利民便民、依法高效”的公共逻辑。于此而言,与护理假的内容修改相比,更为华丽的,是在这个变身过程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对民意的尊重以及对社会福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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