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中山市消委会发布2017年第四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一年一度的网购节“双十一”来临之际,除了要注意识别、避开各类消费陷阱,“买买买”的同时,还需保持维权意识,收集和保存相关网购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中山市消费者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往年的经验,在“双十一”集中的网购促销背后,产品质量问题、货不对版、快递服务严重滞后、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网络诈骗乘虚而入等问题,成为诸多消费者的投诉热点。而避免网购后陷于有理无据的维权窘境,保留凭证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目前,很多电商平台都提供了专门的信息沟通渠道(如天猫客服、京东客服、网店“小二”等),消费者通过平台提供的专门渠道与商家沟通时,应做好相关内容的备份。市消协介绍,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屏等这些网络购物证据统称电子数据,习惯上又称为电子证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可无限复制、易修改等特点,在日常的消费维权中,电子证据主要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予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市消协提醒,在保留电子证据的同时需要注意这些电子档案的可采信性与证明力。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包括语音、图片等),将其列为证据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争议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此外,如果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而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它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有可能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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