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所所长叶光亮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政府调控行为,是调整政府权利和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该制度本身对确立我国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不断提升经济的效力和升华,经济体制改革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叶光亮说,实施细则仍然需要强调完善事后审查,也就是评估这个体系。事后审查与评估体系是制度实施一个保证自身有效性的手段,经济不断发展,可能原来一些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政策,有可能过段时间不一定能够符合当时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及时进行定期的评估。
此外,他还认为,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一个特点,惩罚力度和约束力不足。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接受既往不咎的条款,但是仍然需要跟其他法律条款相结合,对特别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要在法律上加以严惩,比如与贪腐相关的政策可以针对特定违法的情景,可以增加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柳学信也建议,将第三方评估作为必选项和增加论述国有企业的专门章节。
2016年6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由国务院正式印发,当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意见》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分步实施,201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先行实施,2017年起县市政府及各个部门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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