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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铲除高利贷这颗毒瘤

金融投资  2017-3-28 16:22:32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加大非法高利贷执法打击力度,在《民间借贷法》中规定党政公务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营利活动,对参与该活动的公务人员不管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用严苛的刑法有效堵塞公务人员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上周末,本该恬淡悠闲的大休日,让山东聊城“于欢案”给搅了个底朝天,各大舆论媒体铺天盖地地讨论有关“于欢案”的前因后果;且用“群众激奋”来形容民众对“于欢案”判决不公一点也不为过。其实,酿造“于欢案”的祸根就是复活我国神州大地多年的民间高利贷。

  对“于欢”定罪轻重,笔者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意评头品足;相信在高院重视和参与下,在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取证基础上,自会做出公正判决,以平复社会各界之议论。笔者在这里声讨的是民间高利贷,它已成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罪恶之源,成为寄生正常经济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到了该下猛药、动杀手时候了。

  从“于欢案”可看出,两笔借款年息高达120%,远超法规划定的民间借贷36%的“红线”,属于赤裸裸的以侵占他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高利贷行为;尤其采取的催债手段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并严重威胁到借贷人的人身安全,终致血案发生,这是高利贷引发的又一起社会悲剧。

  当然,屡屡挑战法制底线和公众敏感神经的高利贷案件,不只是山东聊城独有的,之前全国也暴发过不少类似案件。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2016年,该网收录与高利贷相关的刑事判决共411例,所涉罪名涵盖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多个罪名。明显,高利贷不仅对借贷者敲骨吸髓,且更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已成十足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

  对高利贷民众深恶痛绝,不少涉身其中的企业或个人更是切身感受其罪孽的深重,多少企业因涉身高利贷关闭破产,多少家庭因涉身高利贷家破人亡。高利贷这种在解放之后,被新中国称之为丑恶经济现象加以取缔,早已在中国大地上销声匿迹多年;可改革开放后,这一经济幽灵却又雨后春笋般一夜复出,有人说这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需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这其实是一种怪论,民间借贷十有八九都属高利贷行为,不是高利贷的民间借贷很难存活。

  尤其,当高利贷日益成为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肌体健康运行的隐患时,前年最高院为此做了专门法制设计,年利率不超过24%,其利息收到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按道理,在最高院制定的明确法制框架下,民间高利贷应有所收敛,且高利贷涉黑犯罪案件也会大大减少,但让人不得其解的是,民间高利不仅得不到遏制,却反而更加猖狂,这其中的原因到底在哪?

  从现实社会解析,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民间高利贷由于存在高利嗜血性,让不法之徒铤而走险,不惜一切钻国家金融监管的漏洞。确切地说高利贷是除了贩卖“毒品”之后第二种能获得暴利的冒险投资行为,民间涉黑团伙就是看中了这一暴利性,便纷纷以“投资公司”这种合法外衣暗地从事高利贷勾当,也让不少民间资本群起效仿,为民间非法高利贷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其资金来源一是自有资金,二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暗地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所得。

  据披露,“于欢案”中的吴学占充当高利贷的资金就有相当部分是通过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这也说明,政府有关监管当局在给“投资公司”发放营业执照上把关不严,使其有了合法的“马甲”来掩盖高利贷不法行为。目前以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新型类金融机构,大都经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持有正规营业执照,对社会公众不仅具有迷惑性,也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使其非法高利贷行为有了合法的外衣作掩盖,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机构给予的合法牌照,高利贷难以达到如此疯狂猖獗的程度,也不会为害社会这么惨烈,这是一个值得各级政府认真考虑的问题。

  其二,大凡非法从事高利贷经营的公司或个人往往都是“黑白”通吃,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这些背景无非是有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参与,甚至有司法机关要害部门的人员充当“保护伞”,或者说有某种神秘的力量或权力的“加持”,才使得高利贷公司在催债时有恃无恐,无所不用其极。据披露,“于欢案”中的高利贷背后亦闪现政府官员的影子,尤其公安人员到现场的不作为,现在还不好说其受某些权威人士庇护或本身就有问题,但存在一定猫腻是肯定的。

  目前,政府公务员或官员参与非法高利贷早已成了公开的秘密,近几年除了不法商人,还有一些贪腐官员身陷高利贷漩涡;有的干部为了赚大钱,将贪污受贿的钱放高利贷;有的则因为堵高利贷窟窿而挪用公款,甚至最后酿出血案也不在少数。显然,这些政府官员放高利贷的钱一方面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贷款,另一方面是来自他们的贪污、受贿款,即腐败黑金。

  其三,法制手段过软,缺乏专门监管机构和打击合力,致使非法高利贷犹如野火春风,不断野蛮潜滋暗长,终至今日害民误国之险境。比如目前对高利贷缺乏常规性的检查和打击手段,即便走形式的运行式打击也不多见;尽管最高院规定严禁政府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高利贷营利活动,而事实上全国各地发生的高利贷案件背后不少有政府公务人员的身影;且对公务员参与高利贷活动处罚过轻,至今全国也没有几个公务员因参与高利贷而被开除公职或被判刑入狱,执法不严使禁止公务人员参与高利贷的法律条文成了摆设,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民间高利贷仍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没有纳入法治轨道,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加之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使高利贷成了几不管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各政府职能监管机构相互推诿,使非法高利贷难以得到及时制止或打压,为高利贷野蛮无序生长提供了天然良好的社会场所。尤其,在打击非法高利贷上由于没有纳入法治高度,缺乏监管合力,更缺乏前瞻性监管手段,反映迟缓,不能防微杜渐,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往往都是问题暴露或案件发生之后,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才介入,多属“马后炮”行为,于事无补,致使高利贷无法根除。

  其四,有效金融供给不足,或银行金融机构不作为,为民间非法高利贷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从“于欢案”看,主要是因为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源于两起借贷官司偿还不了银行贷款而被打入诚信“黑名单”,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借到款而不得不转向民间高利贷;同时,也存在向高利贷借款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然后再获得银行贷款的“倒贷”行为;全国中小企业因“倒贷”、“转贷”等原因无奈陷入民间高利贷漩涡虽无法得出准确数据,但肯定是一个不小的、令人震惊的数目;如果偿还银行贷款不需要“倒贷”,银行有一个比较稳妥的平稳过渡办法,则企业也不会甘愿冒深陷高利贷之险,或许也就不会出现资金断链危机,也就不会有“于欢案”悲剧的发生。

  同时,更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少金融机构的一些员工缺乏职业操守,居心叵测,往往与高利贷机构沆瀣一气,内外勾结,共同编织坑害中小企业和借贷者高利贷网络,使涉身高利贷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成了高利贷压榨下的“牺牲品”。

  因而,“于欢案”再次向政府敲响了高利贷监管警钟,各级政府应从“于欢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将其作为向高利贷开刀的引子,把“坏事”变成“好事”:

  首先,加快顶层制度设计,以此为契机,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制订出《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行为,坚决取缔高利借贷行为,将一切高利贷活动视为非法行为,尤其对民间高利贷采取野蛮暴力催债、逼债的手段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危害民众安全罪量刑,增强打击非法高利贷的法治威慑力;并确定专门的监管部门,使其有明确的监管“婆家”,消除监管真空地带。

  其次,加大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力度,为实体经济创造便利的融资通道,就是降低融资门槛,给有生存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直接融资途径,提高融资易得性;并大力改善银行信贷服务方式,消除一切“转贷”行为,切实落实银监会的禁止银行要求企业“转贷”的有关规定,使企业不致因银行“转贷”而出现资金断链危机。

  再次,加大非法高利贷执法打击力度,在《民间借贷法》中规定党政公务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营利活动,对参与该活动的公务人员不管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用严苛的刑法有效堵塞公务人员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尤其对知犯法的公安司法部门人员及政府官员参与非法高利贷,罪加一等,从重处罚或量刑,从根本上禁绝人政府执法人员和官员参与非法高利贷行为,打掉非法高利贷“保护伞”,消除净化民间借贷环境的一切障碍,使民间借贷回归生态运行状态。

  最后,形成监管合力,加大监管力度,形成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大规模社会化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机构主导、社会有关企业与社会民众参与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高利贷始终保持常规高压打击态势,不给其留下任何社会空间或侥幸机会,铲除高利贷滋生的社会土壤,让其无处遁形。

  唯有如此,“于欢案”悲剧才不再重演,社会金融秩序也将回归平稳,民生之害也终将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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