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外,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环保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二手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各地应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二手车转出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车辆信息移交转入地环保部门;转入地环保部门应对二手车上线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加强二手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二手车转入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放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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